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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

类别: 制度法规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07/12/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1.全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各个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干部工作规范。
2.全面实施干部岗位责任制。全院各级各类干部都必须明确岗位责任,强化岗位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每一位干部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认真做好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作。涉及重大问题,应在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事关学院全局或长远的问题,应分别经院党委会、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办理。
4.加强对干部公务出国(境)的管理。院级领导干部因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需要,原则上每年因公务出国(境)访问不超过一次;处级干部确因公需要出国(境)访问的要经过院务会集体研究审批。
5.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正职做副职的表率,上级做下级的表率。
第三条  认真办事,和气待人,讲民主,讲原则,讲节约,讲实效。
1.对待办事的师生员工要热情大方,能够办的事要马上办;不能办理或暂时不能办理的事,要说明理由,耐心解释;需要研究或请示才能决定的事,在研究或请示决定后要及时主动的给予答复。对上级部门的文件、批示等按其要求及时办理;对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的处理或答复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或需多方协调的事项,第一回复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实行来信来访来电首问责任制。处理来信要及时,对待来访来电态度要好,防止发生冲突和激化矛盾。对来信来访来电做到件件有回复。
3.单位内部要团结、讲和谐,单位之间要协作、讲配合。有业务联系的部门和个人要互通情况,主动协调,相互合作。各个管理层之间、各单位(部门)之间、各个岗位之间不允许相互扯皮和推诿。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要科学、可行,反对一言堂和“拍脑袋”的决策,杜绝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现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的程序和规范办事,不搞暗箱操作。
5.反对形式主义,不搞政绩工程,在办学、办公、办会、接待等各方面要厉行节约,不讲排场,不搞攀比。
6.精简会议和文件。确有必要才召开会议,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参会要准时,要遵守会议纪律;议题要限时,精力要集中,确保会议质量。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替换,会后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或落实会议要求。确有必要才制发文件,要提高文件的质量,控制文件数量,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文件发挥实效。
第四条  加强学习,注重调研,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立足岗位抓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干部。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领导管理工作的科学知识,了解高等教育和大学管理的规律和特点,精通所在岗位的业务。熟练掌握和使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吃透政策,把握院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基层,广泛联系群众,急师生员工之所急,想师生员工之所想。为师生员工办好事、办实事、多办事。继续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五条  严明纪律,提高自觉性,高效有序的开展工作。
1.实行坐班制的人员都必须按时办公,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中途离岗。上班时间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时间不准上网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戏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努力提高办公质量和办事效率。
2.严格请假考勤制度。院级党政副职出差分别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请假;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向分管的院领导请假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处级副职干部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分管院领导。出差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3.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件件有办理结果。
4.要有大局意识,不讲不负责任的话,不传播影响团结、涣散人心的各种小道消息。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强化保密意识,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1.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坚决反对学术腐败,严禁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3.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自调课,不准无故停课。
4.严禁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严禁在命题、考试、阅卷、评分过程中徇私舞弊。
6.严禁乱收费、乱征订和将教学经费挪作他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严禁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  加强干部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党风形象。
1.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
2.不准大肆操办生日宴、升学宴,借机敛财。
3.严格接待费用管理,不准超标接待。不准用公款送礼、相互请客、大吃大喝。
4.严格外出开会的审批,除重要的学术会议外,不得参加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不得借外出开会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
5.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也不准因私事使用公车。
6.不准参与赌博性质的打牌,也不准参与传销、直销和购买地下“六合彩”等非法活动。
7.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
8.不准侵害群众利益,索拿卡要,乱办班,乱收费,影响学院形象。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
1.成立学院干部工作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干部工作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党政办、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2.加强学院干部工作作风督查,聘请若干名在职和离退休的干部教师担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全院各单位干部的工作作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干部工作作风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认真考评,严格管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院级领导干部的考评规定,院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纳入考评范畴。
2.健全和完善处级、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评制度,在干部述职、民主测评、谈话考核和综合考评中都要把干部工作作风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干部,并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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