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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类别: 制度法规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08/09/10
湖南文理学院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树立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干部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各类管理人员(包括党务、行政、教学和教辅等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和各部门(单位),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
    (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学校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影响行政效能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效能的相关责任。
    (三)对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做到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学校设立行政效能问题投诉中心。纪委书记任中心组长,监察处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地点设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长兼任。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责任告诫
    (四)调整岗位和待岗处理
    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责任告诫;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和待岗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三、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
    1.无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4.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和串岗闲聊的;
    5.违反工作日午餐禁酒规定的;
    6.对本部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
    (二)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直接给予书面效能责任告诫:
    1.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4.不执行校务公开制度的;
    5.不执行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的;
    6.违反学校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项目支出超过财务预算或借款长期不还,影响学校正常财务运行的;
    8.在公务活动中铺张浪费,擅自签单的;
    9.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出现教学管理事故的;
   10.故意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1.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12.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13.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向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4.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效能责任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由于主观上的原因不能完成所下达的任务,而瞒报、虚报完成任务情况的;
    3.利用管理和职责权限吃、拿、卡、要的;
    4.对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敷衍塞责,造成整体工作贻误或部分损失的;
    5.为谋私利,应由集体研究的事项不经集体研究;应公开办理的事情不公开,搞暗箱操作;应由多人办理的事项私自单独办理的;
    6.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7.对教职工的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的。
    (四)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整岗位和待岗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学校和部门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学校、部门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主管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5.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公款或私设小金库的;
    6.发生其它与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身份极不相符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工作人员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的,扣除1个月的绩效工资(基本部分,下同);受到书面效能责任告诫处理的,扣除2个月的绩效工资或作调整岗位处理,并写出书面检查;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按学校人事规定停发绩效工资。
    2.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待岗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3.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干扰阻碍行政效能责任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加重处理;如果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4.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单位)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5.因影响行政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引起赔偿,被追究效能责任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与处理
   (一)对工作人员和部门(单位)追究效能责任,按如下处理权限进行:
    1.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处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牵头,所在单位配合,依照本办法处理,并报学校监察处备案;
    3.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监察处牵头,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配合,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4.影响行政效能行为应当追究单位效能责任的,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学校研究后作出处理;
    5.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终要将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及责任追究情况,用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处汇报;
    6.学校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事项的处理。投诉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组长批准,可延长15天。 
    (三)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作出书面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员或部门(单位),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有关规定的期限。
    (四)给予书面效能责任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期满后,被告诫人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监察处,监察处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责任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给予调整岗位或待岗处理。
    (五)给予待岗处理的,待岗期为3至6个月。期满后,待岗人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监察处,监察处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待岗安排岗位;仍不改正的继续待岗。
    (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受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七)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部门,抄报投诉中心办公室备案。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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