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7〕30号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下属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均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
第三条 纪检委员作为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须经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相同。纪检委员应由科级以上干部或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校纪委的同意。
第四条 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积极为他们履好职创造条件。
第五条 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政治过硬、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熟悉校情、院情,师生员工认可度高。
3.热爱纪检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监督本级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情况,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一岗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3.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
4.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省纪委十条禁令、省教育厅十条禁令精神情况的监督;及时化解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5.督促检查本单位党务、校务公开和按规定应予公开的其它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
6.监督检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7.根据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
8.协助校纪委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9.协助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向学校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定期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10.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接受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11.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纪检委员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12.完成校纪委和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纪检委员的教育与管理:
1.加强教育培训。校纪委将纪检委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和监督执纪水平。
2.严明作风纪律。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监督,做到“五严守、五不准”,即: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擅权干预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严守办案纪律,不准越权办案、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严守保密纪律,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秘密;严守廉洁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加强业绩考核。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核,加强对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